2020年12 月11 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后疫情时代社会安全的刑法保障”高端论坛在湖北省武汉市顺利拉开帷幕。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联合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警官学院、平顶山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省内外公安、检察、法院、律所、媒体等单位和机构的代表共420 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湖北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康均心教授主持,他在开幕式中指出即将过去的一年,对武汉和湖北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决定性胜利!我们所处的武汉和湖北是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战场,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党中央统揽全局、果断决策,仅用3 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了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胜利,充分展示了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担当。面对疫情,刑法研究会始终坚持政治正确,着眼全省大局,服从疫情防控部署,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组织成立了“防控新冠肺炎课题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涉疫刑法问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参与省会防控疫情专家咨询,为赢得疫情防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服务。刑法研究会成员还通过不同渠道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向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附中附小、贵州大学、贵阳学院、遵义师范学院,监利县、天门市、黄梅县等地(市)县医疗机构,以及海外留学生共捐赠口罩 个、防护服4000 套、手术手套 副、护目镜500 副、消毒液500 瓶、酒精300 瓶,捐款捐物合计人民币150 余万元,助力疫情防控,体现了刑法研究会的社会担当!
即将过去的一年,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又是成果丰硕的一年。2020年2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打击各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刑法之治保障社会安定有序;6 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草案对预防惩治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犯罪、强化公共卫生刑法保障等进行了修改完善;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今后五年和十五年法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11 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十一个坚持”,会议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12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增强社会安全感,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即将过去的一年,是“战疫年” “法治年”。在这场抗疫斗争的伟大实践中,刑法在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方面没有“缺位”,从未“离场”。经历了这场抗疫斗争的伟大实践,“法治年”的一系列以法治和国家治理为主题内容的会议又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任务与路径,也为刑法研究与实践提供了广阔舞台、丰厚资源。后疫情时代,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发挥刑法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作用,刑法人要有新作为,体现新担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姚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闫平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宗辉教授,分别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致辞,预祝本次大会圆满召开,并对各位嘉宾和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会议代表紧紧围绕本次年会主题“后疫情时代社会安全的刑法保障”,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与刑法保障”、“其他社会安全与刑法保障”三个子题为切入点,分三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研讨,为后疫情时代的刑事法治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开阔了彼此思路,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第四个单元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
2014年4 月15 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同时指出要构建11 种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当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此时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和外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虞文梁表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治理正处于“深水改革区”,鉴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国家安全形势的极端复杂性,各种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因素和问题错综复杂,客观上存在运用刑事法律保障国家安全治理发展的巨大需求。刑事法律是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在内容保障方面,刑事法律对国家安全法治的任务、立场、职责、法益和制度等方面予以保障;在保障缺憾方面,存在刑法变革与社会变革的脱节、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客观需求的缺位、刑事法律供给与国家精细治理的差距等问题。对此,应强化刑事法律的保障功能、保障限度、保障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谷曼曼表示,2020年初,由于新冠病毒的侵袭,全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然而,无论社会关系如何变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而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以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资格等为代价或者预警来惩罚现实犯罪和预防潜在犯罪的特性,保护着受害人及社会法益、保障着犯罪人的人权、维护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尽管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不容置喙,但是其调整的内容和形式却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探究如何在飞速发展而又变幻莫测的社会关系中及时合理地调整刑法的规范的内容和方式则是刑法研究者要承担起的重要历史使命,以期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并在社会关系调节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蔡铭林表示,“国家安全”的内涵经历了从“传统安全”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转变过程。为了应对社会中存在的大量风险,刑事立法也出现了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趋势,使得刑法由强调造成法益侵害的侵害犯为中心向“风险刑法”以处罚危险犯为重点的转变,在我国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为典型。由此可见,当前中国刑事立法的总体趋势强调的是适度的犯罪化,而适度犯罪化所体现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也有利于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把社会风险扼杀在摇篮当中,从而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保驾护航。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协会秘书长崔四星表示,网络信息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大数据时代衍生大数据犯罪。在新冠病毒后疫情时代,网络虚假信息类行为,易刺激民众的敏感神经。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离不开刑法的保护。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应加大规制力度,扩大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刑法保障;增大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对象的广度,扩大行为方式范围,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远超表示,近年来,国内外陆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件,危及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国家安全事务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时还提出构建集“11 种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包括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依据,也是刑事司法的指导。在当前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中,刑法居于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反间谍法》 《国家安全法》 《反恐怖主义法》等刑事法律相继公布实施,这些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预防和打击国家安全犯罪的现实需求,表明我国正式将国家安全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主动顺应国家安全犯罪转型的趋势,立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以立法的实际行动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三级法官张素敏表示,减刑、假释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一种实现方式、罪犯回归社会一种矫正措施、监狱行刑经济功能的一种体现,其既是行刑活动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展开,也是刑罚功能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外行刑实践中公认的执行效果较好的刑罚变更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执行变更仍存在一定的隐忧及困境:执行变更监督权,形同虚置;执行变更裁决权,主体不适格、衔接错位;执行变更权,法律规制依据模糊。基于此,建议优化减刑、假释检察执行监督,提升刑罚执行“反腐”力度;充分释放假释制度应有的功能,优先适用假释制度;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方式,由传统一元模式向现代多元转变,最终实现我国减刑、假释执行体系化和现代化的革新。
二、公共卫生安全与刑法保障
公共卫生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大众健康,关系到基本的生命安全的重要安全保障事业。公共卫生安全主要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治理。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中非传统安全的重要部分,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的快速爆发和传播再次凸显了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重大意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高鹏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医用口罩的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公安司法机关积极作为,严厉打击了一大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然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既往判例较少,在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口罩防护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多发、高发的制售伪劣医用口罩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把握好政策导向,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二是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兼顾天理、国法、人情,防止机械司法;三是要保障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处理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切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经济社会正常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徐永芳表示,截至2020年3 月3 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涉疫情刑事犯罪7067 件,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330 件,占比近5%。检察机关如何严格准确适用该类罪名,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值得探讨。刑法分则按照章罪名的保护法益、节罪名的保护法益顺序排列,因此探讨刑法第330 条的保护法益离不开对第六章的保护法益“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第五节的保护法益“公共卫生”的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公共卫生”系“社会管理秩序”之下的子概念,与该章节的其他法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文物管理秩序等是平行概念,因此应当是指国家在公共卫生领域的管理秩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益,即在公共卫生领域内,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当然,不管是社会管理秩序,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类抽象法益的背后,都以社会中具体的个人为保护对象。正如寻衅滋事罪保护的公共秩序包含了他人人身健康权益,集资诈骗罪保护的经济秩序包含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等等。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的背后,是对公众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保护传染病防治秩序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但侵害传染病防治秩序的法益不以实际侵害公众健康法益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区分该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龙表示,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因疫情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猛增,情形紧急、易变,司法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涉及公民传播病毒行为,各地警方通报案例多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司法适用存在扩张倾向。越是特殊时期,刑事司法越应当保持理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同属于刑法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应当从严、审慎适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坚持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114 条和第115 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状,只简单规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而理论和实务中对于“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的含义认识不统一,导致本罪司法认定失范,甚至沦为“口袋罪”。疫情期间,公民传播病毒行为适用本罪的实践运行轨迹以2020年2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为界呈现两个方向:《意见》出台前,绝大多数警方案件通报中,行为人传播病毒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 月5 日,全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94 件122 人。为能有效反映实务适用的情况,笔者对媒体报道的各地警方通报案例进行搜集,并将能搜索到的22件相关案例作为样本进行梳理和分析:22 起案件中嫌疑人系事前确诊1 件,嫌疑人事后确诊21 件;隐瞒武汉旅居史、接触史(不主动报告)20 件(其中事先有症状11 件,出现症状去医院就诊,仍然对医生隐瞒行径6 件),拒绝执行隔离2 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18 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4 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1 件;危害结果明确造成他人感染6 件,其他均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他人隔离”等表述;从通报的案例情况不难发现本罪的司法适用存在扩张倾向,具体表现为:一是多数嫌疑人为事后确诊,既然是事后才确诊,那么对行为人当时到底是否明知自己感染,会造成公共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理解极易出现偏差;二是“其他危险方法”行为集中表现为“隐瞒行迹” “进入公共场所” “拒绝隔离”等等;三是对相同或者相似行为罪名认定存在差异。《意见》出台后,对上述立案侦查的94 件案件,从进入检察环节批捕、起诉罪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把握了法律适用关,基本上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捕起诉,而且各地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大多数案件公安机关已经调整案件定性。截至2020年4 月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9 批50 件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用来具体指引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的案件,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仅1 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表示,在新冠肺炎防控斗争中,暴露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公民守法到行政执法、司法,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的地方出现了谣言;而有的本不该作为谣言处理,结果错误定性为谣言,这都导致疫情没有被及时重视和防控。还有患者为了发泄不满向医护人员吐口水,一些地方的人员不服从检查闯卡等等。实际上,在特殊时期,我们更要用法治手段防控疫情。防控不仅要依靠法治方法,从长远看,要通过防控检验法治建设。对于应急状态下的防治工作而言,常规性的处置办法显得过于教条和被动,不足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宣传、预防和操作上的效用。传染病防治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安危,传染病防治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更是不容小觑。按照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异常的情况有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传染病防治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即放弃侥幸心理,将非常规性需要考虑为常态化需要,将非常规性手段提升为常态化方法,尤其要针对我国传染病防治中已然出现的问题,整合刑法规范,集中处理未来应急状态下的刑法供给不足问题。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依靠刑法典就能够完成的,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更灵活、更具体的附属刑法进行完善,有利于完成“形成应急状态下治理合力”的任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屹东表示,重大疫情期间,受办案人员、法律政策、定性标准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在数量、罪名、审查期限、发案特点和社会关注情况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造成了案件在定罪、量刑和执行等多方面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检察职能、提高配合效率四个维度明确重大疫情期间的刑法适用思维,另外通过刑罚的多样化适用、线索的多维度处理、舆情的多渠道引导三个角度配合全社会在疫情期间的综合治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在个人层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也在国家层面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疫情防控期间,围绕社会防疫这一核心,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出现了新变化,形成了新特点。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两高两部于2020年2 月6 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涉疫案件的办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玉华表示,2020年1 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1 月23 日10 时起武汉离汉通道关闭,武汉正式封城,全国抗疫战斗打响,2020年4 月8 日0 时,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通过对国务院相关规范的研究,其认为疫情期间属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那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时间范围如何确定,上述司法解释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突发性公共事件下刑法具体适用的各项原则进行分析,其认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要从严把控,并通过对扩大解释的控制,把握立法原意,从而适度把握特殊时期内的司法认定问题。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峥表示,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从医疗卫生角度看,是非常专业的医疗防控,需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可行的救治方案。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又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才能有效将各种社会治理难题转化为立法执法司法问题,更好实现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推进依法处置。由此可见,加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晶表示,紧急状态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主要的应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让紧急状态为公众所熟知,而且全面激活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思考。紧急状态视域下,为了更好地落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等原则,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妨害疫情防控办案机制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机制。历史上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曾遭遇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侵害袭击。如1997年的禽流感,2001年的炭疽侵袭,2003年的SARS 病毒,2009年的甲型H1N1 流感,给世界各国人民带去了灾难和抹不掉的阴影记忆。如何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公共卫生疫情带来的灾难降至最低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卫生组织率先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先后经过5 次修订完善后,系统修订版于2007年6 月正式生效,这给世界各国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方法和思路。
三、其他社会安全与刑法保障
社会安全包含方方面面,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是要对这方方面面都进行保障。如今因互联网时代发展迅速,搭载互联网产生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刑事立法者们虽然也在积极应对,但因刑法本身的滞后性,常常还是显得不及时,不过实务部门工作者们不断总结经验、科研学术界不断探索理论,极大地弥补了刑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雷刚表示,中国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借助移动通信功能的高用户粘度,移动网络从“信息媒介”转换为“生活平台”,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第二空间。网络空间占据了公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滋生了网络犯罪,几乎渗透进了所有的刑法罪名。“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近三年公安机关侦办的犯罪案件当中有一半以上属于网络犯罪案件或者涉网犯罪案件,特别是在近年来,刑事犯罪以及暴力刑事犯罪持续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网络犯罪仍然在持续大幅度攀升。此外,网络犯罪报案率低,统计数字和实际数字有较大差距,所以网络犯罪的黑洞还很大。” “当前大量的犯罪活动都借助于网络技术和应用来实现,比如贩卖毒品、雇凶杀人等犯罪活动不断通过互联网蔓延。从我们侦破的案件来看,当前很多犯罪活动中,有的把互联网作为不法分子沟通联络的平台,利用网络平台通讯群组进行秘密勾连;有的把网络作为传播信息的平台,最突出的就是利用网络制作音视频,组织煽动他人实施各种各样的暴恐活动;有的把网络作为聚合平台,比如诱惑大量的人参与赌博、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网络犯罪严重危害网络环境,妨碍社会秩序,给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重大的危害,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正在上升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忠良表示,电信网络诈骗是互联网技术催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具有集团性、组织性特征。共同犯罪人之间分工协作,内部结构严密复杂,正犯的归责、共犯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数等问题对司法实务提出了严峻挑战。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红表示,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全世界范围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在各种重大犯罪活动中,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频繁出现。比特币因其特殊性,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交易和总量有限等特征。目前,国内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并不认为其具有货币属性。在刑事领域,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分歧。大部分判例中将比特币认定为是计算机系统数据。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将比特币认定为不具有货币属性的虚拟商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在《人民司法》期刊上发表文章进行说明,将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处理。但部分判例又与此相冲突,认为比特币不仅仅是虚拟商品,同时也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例如我院办理的黄某盗窃案,2017年7 月,黄某帮助刘某注册比特币钱包账号和密码,并投资购买了比特币,一直掌握刘某账号密码的黄某,于当年11 月将账户里的比特币转入自己账号,再通过交易平台卖了2 万余元,承办人认为比特币是被害人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后得到的比特币,因此认为比特币不仅仅是虚拟商品,同时也是现实中能够享有的私人财产,具有现实意义的财产内涵,应当受刑法保护。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黄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盗窃罪。而在其他涉及比特币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判例中,基本将比特币认定为属于公私财产的范畴,部分学者认为比特币完全可以承担货币的价值计价功能,故而比特币在国内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一定分歧和矛盾之处。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周晶晶表示,刑罚变更执行是服刑人员最关注、最涉及切身利益、最容易影响教育改造成果的突出方面,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高检院和省市院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局,更新理念,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肩负国家检察官使命担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能动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规范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61 件,采纳率达95%以上,为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起到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武汉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还大力倡导内涵式改造矫治,促进监狱文化建设。检察长和检察官深入监狱为民警讲文化道德课,激发民警“不忘初心、担当使命”的责任意识。例如女子监狱按照检察建议,建设文化墙、报刊阅览室,制作文化标识等,成立女犯艺术团,在传统节日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文化帮教活动。每年“三八”节精心策划组织“与爱相拥春满高墙”活动,检察官与民警、服刑人员一同表演节目,深情朗诵,赠送书本等礼品,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服务。服刑人员热泪盈眶,深深感受到了关心和关爱,找回了人格尊严,纷纷表示好好改造,早日重获新生。文化的渗透辐射,润物细无声地唤醒觉悟和良知,增强了改造的内动力。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树立检察形象的明信片,是国家检察官的使命担当。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努力打造过硬监督品牌,捍卫法律的公正执行,不断向社会输出合格法治产品。
四、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以刑法视角展开
会议末尾,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民族大学刘之雄教授带来主题为“违法性认识的犯罪评价意义”的讲座报告,该讲座由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程骋主持,他表示一切伟大的实践,都需要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引。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大家要吃透其基本精神、把握其核心要义、明确其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刑法是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入学习刑法亦对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积极意义。刘之雄教授此次以刑法为切入点,从一个新颖的角度带领大家进一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刘之雄教授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其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能力水平。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法治理念底蕴深厚,我们要吸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继承发扬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之雄教授同时指出:“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理解法的深刻含义十分重要。他进一步围绕刑法的具体问题——不知者是否为罪,结合传统理论、故意理论、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理论、罪责理论进行探讨和总结,在深入辨析了法规范性构成要素和违法性认识理论后,刘教授提出了法规范性要素认识理论,认为不法行为的法规范性构成要素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对其欠缺认识,阻却犯罪的故意。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江建柱主持,他表示此次年会的圆满召开对于后疫情时代的刑事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疫情的爆发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紊乱,后疫情时代的来临,亟需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这样的工作既需要实务部门的具体动作,也需要科研学界的理论支撑,两相结合才能使疫情期间受到挑战的社会规则尽快稳定下来,恢复往日的秩序。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焦俊峰副教授就大会举办情况进行了总结,他表示在第一单元“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主题发言中,与会学者分别从“国家安全法治的刑法保障” “刑罚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积极刑法观”“网络数据安全与刑法保障”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制”等问题,用宏观理念、微观制度、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等多角度展开了深入浅出的报告与交流;在第二单元以“公共卫生安全与刑法保障”为主题的发言中,与会学者围绕“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类案件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突发卫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刑事立法规制与应对”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等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展开交流;在第三单元“其他社会安全与刑法保障”主题发言中,与会学者分别就“网络共同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刑法保护” “捕诉一体化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的问题、现状与对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治理路径”等进行了分享交流。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网址: http://hbjgxyxb.400nongye.com/lunwen/itemid-43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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